紀律處分程序
根據《助產士註冊條例》(第162章),助產士管理局負責處理涉及註冊助產士專業行為不當的申訴,但無權審理有關退款或賠償的申索。此等申索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追討。
針對註冊助產士專業行為不當的申訴,須以書面向秘書處提交。秘書處會把申訴轉呈初步調查委員會主席考慮。
初步調查委員會可決定駁回申訴,或把申訴轉呈助產士管理局進行研訊。管理局在研訊完結時,可決定駁回申訴,或如該註冊助產士被裁斷犯罪,則可判處刑罰。該註冊助產士其後會以紀律制裁命令的形式被懲處,包括從註冊助產士名冊除名和被譴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