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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

根據香港法例第162章《助產士註冊條例》,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執業為註冊助產士,必須向香港助產士管理局(管理局)註冊,成為註冊助產士。

管理局已將其姓名從註冊助產士名冊除去的註冊助產士,可申請將其姓名重新列入名冊。

申請人須以訂明的申請表格提出註冊申請,或申請將其姓名重新列入註冊助產士名冊。該等表格及申請須知可親身前往或以書面,向管理局秘書處或位於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7樓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的中央註冊辦事處索取。申請表格亦可於本網站下載。

申請須知內載有關於申請手續、規定的詳情及訂明的費用。

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有相關文件,可親身送交或由申請人的代表或以郵遞方式交回管理局秘書處。